软件企业要明确区分即征即退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真实的操作中,由于进项税额的划分存在一定人为可操作性,税务机关对此监督管理力度较大,因此企业务必做好划分工作。
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部分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注意与软件产品开发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软件部分即征即退,但像硬件的进项税不能用来抵扣即征即退部分。例如,购买专门用于开发软件的设备和工具的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能与其他进项税额混淆。
需准确划分软件和硬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不含硬件或设备,依规定,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销售软件产品时,应按照规定准确、完整地开具发票,购买者也需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保证发票的有效性。
确保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或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以软件产品研究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学历及研发人员比例达标、研发费用占比符合标准要求、拥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备相应的开发环境及质量管理体系等。
企业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软件著作权、研发人员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明细等,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若清单未印发,可先行享受,但清单公布后未被列入的,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明确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在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时,应按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做核算,具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规定。
避免因会计专员对政策理解偏差或对本企业专业方面技术不了解,导致错误享受政策。
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和重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准确理解优惠期限的计算。“两免三减半” 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算,五年内享受相应优惠,若期间出现亏损等情况,仍在优惠期限内计算。
企业对报送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若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没办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总之,软件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进项税额划分、销售额确认、发票管理、资质认定、研发费用核算等工作,妥善管理留存备查资料,关注政策变化,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详询:一八久久武武一二捂一捂,V同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