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发生的研发活动类型不完全一样,有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不一样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也不同。那么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该怎么样做区分处理呢?留存备查的材料又有哪些?
集中研发是指公司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真实的情况,对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技术方面的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
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
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非货币性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4、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集团开发、应用非货币性资产及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基本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回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做核算,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乎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做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合乎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做核算,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